典型案例:苏淮渔60***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案
2024年12月19日,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苏淮渔60***”渔船时,发现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执法人员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2月14日10时,执法人员在苏北灌溉总渠(坐标:33.438674°N,119.075617°E)巡查时,发现该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经登船检查,该船仅配备一个救生圈,未配备救生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即“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因该船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情节及相关条款,对船主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该船已按要求配齐救生设备,并缴纳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