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公司作业人员徐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电焊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4 年 10 月 22 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前往淮安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一名电焊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
处理结果:淮安市某公司金工车间内电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进行电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8000 元(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