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情况:2024 年 9 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前往淮安市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总经理沈红陪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处理结果:淮安市某公司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其作业区域粉尘沉积厚度达 5mm 以上,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储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和《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 9.2 条“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31250 元(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