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根据全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2025年春节期间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取得实效,并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我区决定对社会公开通报一批烟花爆竹领域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武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2月10日,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经调查,张某某、武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公安机关已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武某作出分别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百货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1月17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烟花爆竹领域专项执法督查工作安排,前往淮安区某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初步清点,仓库内存放烟花爆竹150箱,远超核定存量80箱。
1月18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调查,该百货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处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6月13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度烟花爆竹双随机检查计划,对淮安区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双随机检查,经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七匹狼”、“黑老大”、“小金鱼”等合计48箱)。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王圆忆)